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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残保金
作者:阅读量:800发布时间:2024-06-17 14:03:31
导读:本文是来自匿名的网友投稿,由编辑发布关于企业残保金的内容介绍

什么是残保金?

残保金全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的资金。

哪些用人单位需要申报缴纳残保金?

行政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需申报残保金。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温馨提示: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虽然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也需要申报。申报缴费时,申报表会根据人数自动减免。

申报残保金,应该怎么做?

用人单位自行按年申报缴纳上年度的残保金,申报缴费期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如用人单位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申报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残联进行年审,由残联部门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保金申报缴费方式有哪些?

(1)网上申报缴费。用人单位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等信息,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2)上门申报缴费。用人单位如实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可在“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下载专区下载),申报表须经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残联部门审批缓、减、免残保金的用人单位,需一并提供残联部门出具的相关审批表。

用人单位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何计算残保金?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 位(四舍五入)。

例: A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缴纳社保员工)有200人,安置比例为1.5%,就需要有3位残疾人员工,如达不到此标准则缴纳残保金;B用人单位2023年在职职工80人,平均月工资10000元(平均年工资120000元)。

1. 未安置残疾人情况:80人×1.5%×120000元=144000元;

2. 安置1人(12个月)残疾人情况:(80人×1.5%-1人)×120000元=24000元;(安排比例:1人/80人×100%=1.25%,1%≤1.25%<1.5%,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即24000×50%=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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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残保金时,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

例:我单位2023年残疾人职工在了4个月,那2024年要如何计算残疾人人数和残保金呢?

残疾人人月数核定,安置核定月数除以12。如:1人安置了4个月4/12=0.33人;1人安置了8个月8/12=0.67人,2023年安置核定残疾人人数就为0.33人。

计算:(上年用人单位职工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残保金缴纳额。如:30人×1.5%-0.33人×120000元=14400元。

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聘用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临时工、非在校实习(见习)生等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聘用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临时工、非在校实习(见习)生,包括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编制外招用人员、派往外单位工作(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的工资均计入工资总额,以上人员均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存在总分支机构如何申报残保金年审和申报缴费?

用人单位存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由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负责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任老师 18717728023

残保金有优惠政策吗?

按照《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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